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八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重要水源涵养区、三峡库区消落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对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大调节作用的湿地和绿色屏障等,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