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向市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