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转移固体废物到市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一)转移单位应当在实施转移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并附贮存、处置协议书以及接受单位的贮存、处置能力证明;(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并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接受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