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