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