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收齐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并将登记备案信息在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