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才租赁与转让第十七条已修改人才所属单位可以依照本条例,将人才出租或者转让,并从中取得收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