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四章 档案与文件的利用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档案、文件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档案、文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