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人对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开发、利用土地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土地使用权人因技术、人力等原因无力治理的,应交纳防治费用,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土地使用权人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既不治理又不交纳防治费用的,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交纳防治费用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