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四)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五)方案实施措施及实施方案的资金情况;

(六)市水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及格式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