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质污染的,应当负责赔偿供水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