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条件采取节水措施而未能采取或者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由水务主管部门处以所消费水量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