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十五条已修改用户应当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供水企业或者其委托机构可按日加收应交水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六十日仍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可停止供水;采取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十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交纳了足额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应当即时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