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十七条已修改供水企业应当设立"水费调节基金","水费调节基金"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专项用于稳定水价,不得挪作他用。供水企业应当每年向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水务主管部门报告"水费调节基金"的收入情况,并接受市物价部门、审计部门和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