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城市用水,按用水性质分为:(一)居民生活用水;(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的用水;(三)工业用水;(四)商业用水;(五)建筑施工用水;(六)饮食服务业用水;(七)港口、船舶用水;(八)消防、环卫、绿化用水;(九)其他用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