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公众公布本年度供水服务目标和服务措施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供水服务目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水服务水压;(二)供水水质;(三)抢修及时率;(四)抄表、收费服务;(五)其他服务指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