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经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单位承担,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