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并将其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水务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建设。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