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各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

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配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