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至三个月;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