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