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继续执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