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非法执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获取的业务报告无效,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由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受委托人有过错的,可以依法向受委托人追偿。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