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检查,下列内容合格的方可继续执业:

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并考核合格;

(三)无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年度检查结果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