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民族、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