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民族、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