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双倍返还多收的款项并按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