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公墓以及树葬用地。具体规划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林业、土地部门提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火化区内对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