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骨灰和遗体的处理与公墓管理第十七条有效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