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