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土地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独设立的房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土地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