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预购的商品房、在建房地产工程可以抵押。

抵押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抵押在建房地产工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

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