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抵押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预购的商品房、在建房地产工程可以抵押。抵押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抵押在建房地产工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