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租赁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房屋租赁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提前二个月通知房屋承租人;租赁期不满二个月的,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承租人。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