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转让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房地产转让,转让方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