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商品房购销双方应当签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销售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