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转让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应当向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