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每个羊单位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