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五章 草原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在草原上采集甘草、麻黄草、苁蓉、防风、黄芩、柴胡等野生植物,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