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五章 质量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其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