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承包工程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对专业性较强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禁止无证、越级、超范围挂户承包,禁止倒手转包建设工程和出卖户头。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