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工程项目不得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发包,不得指定承包者。禁止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