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代理;

(二)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完备;

(三)具有工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