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进行分类、分级监管。

用人单位多次或者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在本省主要媒体、政府网站以及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向社会公布,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信用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实行重点监管。

对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