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劳动者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发现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