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劳动用工管理,真实、准确地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用工档案,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用工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