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公告、委托审计或者鉴定等期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