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投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投诉事项有关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或者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投诉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可以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投诉人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依法处理。调查询问应当录音录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