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书面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通知。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后,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逐步推行通过互联网进行书面审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