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书面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通知。

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后,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核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逐步推行通过互联网进行书面审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