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已修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