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