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租赁经营或者承包经营违反本条例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出租人、发包人与承租人或者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