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租赁经营或者承包经营违反本条例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出租人、发包人与承租人或者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