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